作者:众安环保发布时间:2023-11-24
开展资源综合利用,提高资源利用效率,是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、保障资源供给安全的重要内容,对于缓解资源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约束具有重要现实意义。国家不断加大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,加强对废弃物综合利用、污水垃圾处理等方面政策扶持,着力提升资源利用效率,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。
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下:
(一)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
一、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
【享受主体】销售自产的列入《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 材料目录》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纳税人
【优惠内容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%的政策。
【享受条件】
1.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,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中的禁止类、限制类项目。
2.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,不属于环境保护部《环境 保护综合名录》中的“高污染、高环境风险”产品或者重污 染工艺。
3.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。
【政策依据】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5〕73 号)
二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
【享受主体】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 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
【优惠内容】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,可享受增值税 即征即退政策。
【享受条件】
1.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、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、技 术标准和相关条件、退税比例等按照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 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(2022 年版)》(以下称《目录》)的 相关规定执行。
2.纳税人从事《目录》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,其申 请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,应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:
(1)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,应按规定从销售 方取得增值税发票;适用免税政策的,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 得增值税普通发票。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 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,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 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,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。本 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 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。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,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,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 凭证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。
(2)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,留存备查。台 账内容包括: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 号、再生资源名称、数量、价格、结算方式、是否取得增值 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。纳税人现有账册、系统能够包 括上述内容的,无需单独建立台账。
(3)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,不属于发展改革委《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中的淘汰类、限制类项目。
(4)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,不属于生态环境部《环 境保护综合名录》中的“高污染、高环境风险”产品或重污 染工艺。“高污染、高环境风险”产品,是指在《环境保护 综合名录》中标注特性为“GHW/GHF”的产品,但纳税人生 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“GHW/GHF”例外条款规定 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。
(5)综合利用的资源,属于生态环境部《国家危险废 物名录》列明的危险废物的,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 部门颁发的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》,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 该危险废物的利用。
危废处理系统
(6)纳税信用级别不为 C 级或 D 级。
(7)纳税人申请享受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,申请退 税税款所属期前 6 个月(含所属期当期)不得发生下列情形:
①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(警 告、通报批评或单次 10 万元以下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、没 收非法财物除外;单次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,下同)。
②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(单次 10 万元 以下罚款除外),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、虚开发票的情形。
3.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资源综合利用产 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〉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5〕78 号)、 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 (2019 年第 90 号)中“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”有关规定可 继续执行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。
【政策依据】
1.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资源综合利用产 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〉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5〕78 号) 附件“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”
2.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 公告》(2019 年第 90 号)“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”
3.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 策的公告》(2021 年第 40 号)第三条、第七条、附件
三、资源再生产品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收入
【享受主体】 以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》规定的资源作 为主要原材料,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 关标准的产品的企业。
【优惠内容】企业以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》规定的资 源作为主要原材料,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 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,减按 90%计入收入总额。
【享受条件】
1.以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》规定的资源 作为主要原材料。
2.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《资源综合利 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》规定的标准。
3.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的产品。
【政策依据】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三十三条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九十九 条
3.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 布〈环境保护、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(2021 年 版)〉以及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(2021 年版)〉 的公告》(2021 年第 36 号)附件 2
四、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征环境保护税
【享受主体】 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,对应税固体废物进行综 合利用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
【优惠内容】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,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 标准的,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。
【享受条件】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 价管理规范。参考规范:《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 办法》《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》(工业 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 年第 26 号发布)
【政策依据】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》第十二条第(四) 项
2.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23 号)第三条
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 年第 26 号》(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 年第 26 号)
(二)污水处理税收优惠
一、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
【享受主体】自来水厂(公司)
【优惠内容】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(公司)随水费收 取的污水处理费,免征增值税。
【享受条件】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(公司)随水费收取 的污水处理费。
【政策依据】 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1〕97 号)
内容来源:税务总局网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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